任志娟:基于企业视角的我国市场化碳减排机制的研究
中国在2009年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第一大二氧化碳排放国,2010年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中国本身作为发展中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中并不负有强制减排的义务。但是身兼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最大二氧化碳排放国于一身的中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甚至是批评的对象。而且中国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经济发展模式受到自身能源的约束已经无法继续,出于国际的压力,更是出于中国自身发展的需要,中国政府于2009年提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明确指出在“十二五”期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二氧化碳排放要降低17%。
我国目前实施的二氧化碳强度目标是由政府设计和推动的“自上而下”的国家减排,这种减排方式如果要真正实现,必须要认真研究企业的减排行为,建立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自主减排机制,使得企业变“被减排”为“主动减排”。本项目重点研究企业碳减排的影响因素以及企业目前碳信息批露不足的问题,旨在从微观企业的视角来探讨如何构建我国市场化减排机制,特别对我国“十二五”期间正在建立的碳交易市场机制进行研究。
本课题研究主要包括以下观点:
1.清洁发展机制为中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企业减排提供了资金支持
清洁发展机制,作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合作减排的双赢机制,如果复制到国内,自然也可以成为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解决碳排放问题的双赢机制。清洁发展机制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减排作用或者是效果主要体现在引入资金、技术转移和协同效应等三方面。CDM项目的资金效应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企业出售CERs可以直接获得节能减排的资金;二是通过开展CDM项目,企业引入资金改进技术,向资本市场传递良好的节能减排信号,获得投资者和资本市场的认可,从而带动自身股票价格和企业市场价值的提升。
我们从上市公司的角度出发,依据事件分析法考察了CDM项目注册成功这一事件对参加清洁发展机制的上市公司的影响,研究发现:中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企业通过参与清洁发展机制,引入资金改进技术,向资本市场传递良好的节能减排信号,提升了资本市场上自身企业的市场价值,从而获得可持续发展的良机。
2.优先以清洁发展机制为接口进行碳交易市场的对接
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来看,我国近十年的清洁发展机制减排经验为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启示和借鉴。实证部分的研究表明,清洁发展机制对落后地区的减排效果较为显著,而且其成本有效性也得到了广泛认可,但是受到后《京都议定书》国际气候谈判的不确定性,全球碳交易市场受到重挫,CERs的价格由一度的20欧元/吨降至目前的0.3-0.5欧元/吨,价格下跌造成了大量CDM项目的违约,而且一度是中国CDM项目最大买家的欧盟也明确告知不会再从中国、印度等几个新兴市场国家购买项目减排,CDM项目实施的国际环境恶劣。与国际碳市场的不景气形成对照的是,我国的碳交易市场正在积极建设中,清洁发展机制的减排量最重要进入到这个市场进行交易,碳交易市场的活跃与否与清洁发展机制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而我国近十年的CDM减排经验也值得我国进行气候谈判、节能减排和建立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时借鉴与学习,具体来说:
各个地区碳派放权交易的标的大都是各自地区每年的碳排放配额,碳排放配额并不能跨地区使用,如果国家不能统一不同市场的碳排放配额,不同的碳交易市场既使坚持同等严格的配额发放、一致核查标准,甚至采用一样的排放配额平台,也无法实现各地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对接,更无法形成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就目前的七个碳交易试点情况来看,只有CCERs具有进一步连接各个碳交易市场的可能性。2012年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对我国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进行了确认,我国经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核定的减排量称为中国经核证的减排量(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简称CCERs),CCERs被认为是中国的CERs,其中包括了已经在发改委获得注册但尚未在联合国EB注册,或者已经在联合国EB注册但是尚未签发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各个地区虽然出于自身减排的要求,对CCERs的项目实施地和具体的抵免额度进行了限定,但是毕竟给市场的对接留有了端口。比如:北京允许参与主体使用CCERs抵消一定比例的配额,但是使用比例不得高于当年排放配额数量的5%,而且要求北京市辖区内项目获得的CCERs必须达到50%以上;深圳规定控排单位可使用国家发改委签发的森林碳汇等CCERs履行配额提交义务,抵消年度碳排放量,最高抵消比例不高于控排单位年度碳排放量的10%。国家应该自上而下统一规划CCERs的使用比例和额度,而且考虑到CCERs对不发达地区的减排效果以及不发达地区目前减排机制的缺乏和减排任务的艰难,要打破对CCERs项目地域的要求,鼓励不发达地区的CCERs的交易。当然在建立的过程中,可以优先考虑地理位置相邻地区的CCERs的交易,比如将山西、内蒙古、河北等地的项目纳入到北京、天津的碳交易中去,将江西、广西等地的项目纳入到广东、深圳的碳交易中去。待各个地区的碳交易市场相对成熟后,再进一步将CCERs进行全国的对接并带动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市场的建立。

中国在2009年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第一大二氧化碳排放国,2010年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中国本身作为发展中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中并不负有强制减排的义务。但是身兼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最大二氧化碳排放国于一身的中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甚至是批评的对象。而且中国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经济发展模式受到自身能源的约束已经无法继续,出于国际的压力,更是出于中国自身发展的需要,中国政府于2009年提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明确指出在“十二五”期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二氧化碳排放要降低17%。
我国目前实施的二氧化碳强度目标是由政府设计和推动的“自上而下”的国家减排,这种减排方式如果要真正实现,必须要认真研究企业的减排行为,建立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自主减排机制,使得企业变“被减排”为“主动减排”。本项目重点研究企业碳减排的影响因素以及企业目前碳信息批露不足的问题,旨在从微观企业的视角来探讨如何构建我国市场化减排机制,特别对我国“十二五”期间正在建立的碳交易市场机制进行研究。
本课题研究主要包括以下观点:
1.清洁发展机制为中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企业减排提供了资金支持
清洁发展机制,作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合作减排的双赢机制,如果复制到国内,自然也可以成为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解决碳排放问题的双赢机制。清洁发展机制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减排作用或者是效果主要体现在引入资金、技术转移和协同效应等三方面。CDM项目的资金效应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企业出售CERs可以直接获得节能减排的资金;二是通过开展CDM项目,企业引入资金改进技术,向资本市场传递良好的节能减排信号,获得投资者和资本市场的认可,从而带动自身股票价格和企业市场价值的提升。
我们从上市公司的角度出发,依据事件分析法考察了CDM项目注册成功这一事件对参加清洁发展机制的上市公司的影响,研究发现:中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企业通过参与清洁发展机制,引入资金改进技术,向资本市场传递良好的节能减排信号,提升了资本市场上自身企业的市场价值,从而获得可持续发展的良机。
2.优先以清洁发展机制为接口进行碳交易市场的对接
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来看,我国近十年的清洁发展机制减排经验为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启示和借鉴。实证部分的研究表明,清洁发展机制对落后地区的减排效果较为显著,而且其成本有效性也得到了广泛认可,但是受到后《京都议定书》国际气候谈判的不确定性,全球碳交易市场受到重挫,CERs的价格由一度的20欧元/吨降至目前的0.3-0.5欧元/吨,价格下跌造成了大量CDM项目的违约,而且一度是中国CDM项目最大买家的欧盟也明确告知不会再从中国、印度等几个新兴市场国家购买项目减排,CDM项目实施的国际环境恶劣。与国际碳市场的不景气形成对照的是,我国的碳交易市场正在积极建设中,清洁发展机制的减排量最重要进入到这个市场进行交易,碳交易市场的活跃与否与清洁发展机制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而我国近十年的CDM减排经验也值得我国进行气候谈判、节能减排和建立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时借鉴与学习,具体来说:
各个地区碳派放权交易的标的大都是各自地区每年的碳排放配额,碳排放配额并不能跨地区使用,如果国家不能统一不同市场的碳排放配额,不同的碳交易市场既使坚持同等严格的配额发放、一致核查标准,甚至采用一样的排放配额平台,也无法实现各地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对接,更无法形成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就目前的七个碳交易试点情况来看,只有CCERs具有进一步连接各个碳交易市场的可能性。2012年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对我国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进行了确认,我国经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核定的减排量称为中国经核证的减排量(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简称CCERs),CCERs被认为是中国的CERs,其中包括了已经在发改委获得注册但尚未在联合国EB注册,或者已经在联合国EB注册但是尚未签发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各个地区虽然出于自身减排的要求,对CCERs的项目实施地和具体的抵免额度进行了限定,但是毕竟给市场的对接留有了端口。比如:北京允许参与主体使用CCERs抵消一定比例的配额,但是使用比例不得高于当年排放配额数量的5%,而且要求北京市辖区内项目获得的CCERs必须达到50%以上;深圳规定控排单位可使用国家发改委签发的森林碳汇等CCERs履行配额提交义务,抵消年度碳排放量,最高抵消比例不高于控排单位年度碳排放量的10%。国家应该自上而下统一规划CCERs的使用比例和额度,而且考虑到CCERs对不发达地区的减排效果以及不发达地区目前减排机制的缺乏和减排任务的艰难,要打破对CCERs项目地域的要求,鼓励不发达地区的CCERs的交易。当然在建立的过程中,可以优先考虑地理位置相邻地区的CCERs的交易,比如将山西、内蒙古、河北等地的项目纳入到北京、天津的碳交易中去,将江西、广西等地的项目纳入到广东、深圳的碳交易中去。待各个地区的碳交易市场相对成熟后,再进一步将CCERs进行全国的对接并带动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市场的建立。
